鄧飛 Lawrenc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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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學術自由」你要識

香港大學校務委員會日前會議以大比數通過解僱法律系副教授戴耀廷的決議。戴耀廷隨即宣佈向身兼港大校監的特首林鄭月娥提出上訴,聲言即使上訴不可能成功,亦不會讓林鄭在傷害學術自由的事件上置身事外,批評今次是大學以外勢力推翻大學的決定。

 一直以來,戴耀廷總是將他宣揚的「違法達義」和「公民抗命」的違法思想視爲「學術自由」由港大教職員組成的教務委員會也認爲是否解僱戴耀廷關乎「學術自由」,,而戴耀廷也將被港大解僱一事看作是「傷害學術自由」。「學術自由」一詞,成爲了戴耀廷的口頭禪,也成爲公衆最近頻頻見聞的名詞。聼得多,見得多,但對「學術自由」的定義和内涵,想必很多人不清楚。想要了解戴耀廷被解僱是否關乎「學術自由」,那就有必要弄清什麽是「學術自由」。

 探本溯源,「學術自由」的概念可追溯至古希臘時期,哲學家蘇格拉底提出:「學者必須有權利探索一個問題到它可能引向的任何地方。」蘇格拉底為了堅持自己的思想和信念,不畏社會傳統和壓力,寧願服毒自盡,也不肯答應停止傳播被認為會「毒害」年輕人的哲學思想,成為西方史上第一位為追求「學術自由」的殉道者。到了18世紀末,被譽為「現代大學之母」的德國洪堡大學創始人洪堡,將「學術自由」理念發揚光大。根據洪堡的理念,「學術自由」是指學術界天然享有進行學術活動,包括研究、發表與傳播的自由,對事物真義進行探索。為確保知識的準確性和客觀性,學者的活動必須只服從真理的標準,不受外界的壓力或利益的影響和干擾。「學術自由」主要體現於三方面:一是教授在研究與教學上的自由,二是學生的學習自由,三是學術機構的自主。而學術自由有個重要條件:「為學術而學術」,學者不應涉入宗教、政治、經濟與俗世的任何運作,學術觀點也不應延伸進入政治及社會事務中。

 戴耀廷一向以意見領袖形象活躍於社運及公共輿論場所,在社會大肆宣揚「違法達義」和「公民抗命」思想,又策劃政治選舉(違法「初選」),深涉政治及社會事務,不僅完全違背學術自由的「為學術而學術」的重要條件,而且還鼓吹違法暴力思想,煽動人犯法。可見,戴耀廷無論其在形象上,還是思想上,都是「非學術」的,因此,學術自由,跟他沒有半點關係。

 雖然,學者不應涉入宗教、政治、經濟與俗世的任何運作,但並不是說學者沒有社會責任服務社會,只是「學術自由」並非意味著學術上的絕對自由,不受任何責任的制約。即使在崇尚「學術自由」的美國,大學的「學術自由」依然受某些觀念的制約,例如學術研究不能牴觸國家倡導的價值觀、學術觀點不能牴觸國家法律以及社會道德觀念等。倘若學者觸犯這些「紅線」,大學可以將他們解僱。例如英國哲學家羅素就曾被指提倡寬恕婚外性行為的學說而被法院判決不適合在紐約城市大學任教;史丹福大學英文系副教授富蘭克林(H. B. Franklin),本獲得終身聘用,但因為帶領學生於校園內進行反越戰示威,於1972年遭校方解聘;第一次世界大戰爆發後,在對美國戰爭政策的討論中,許多傾向德國的教授因政見與官方不同而被解僱。 

 因此,「學術自由」並非無限度的自由,需要受到責任的制約。但戴耀廷卻避談「學術自由」的責任約束,只將「學術自由」當成免遭解僱的「護身符」,更綁架「學術自由」,將自己因咎受罰歪曲成「傷害學術自由」,企圖混淆視聽,讓公衆誤以爲「學術自由」只是大學的「禁臠」,與己無關,其實不然。

 耶魯大學法學院院長、憲法學家罗伯特·波斯特(Robert Post)在其著作《民主、專業知識與學術自由:現代國家的第一修正案理論》中提到,學術自由應當被保護,因爲它服務於「民主勝任」(democratic competence)。民主勝任意味著,保護學術自由是因為它可以服務於「作為整體的人民的利益」,而不是學者或大學自身的利益。波斯特認爲學術自由是一種「民享」(for the people)的權利,其意義和功能主要在於「為人民服務」。

 波斯特講得很清楚,「學術自由」是用來保護人民的利益,而不是用來保護學者或大學自身的利益,「學術自由」服務於公衆,與公衆息息相關,也受到公衆觀感和社會輿論的影響。正如1940年《學術自由與終身聘用制原則宣言》所主張的:「身為學者和教職員,他們應謹記,大眾可能憑他們的言論來評判他們的職業及院校。」

 戴耀廷在大談自己被解僱與「學術自由」的關係時,是否也應該先考慮一下社會公衆對自己的看法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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