鄧飛 Lawrenc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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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聞自由的印象與實況

  
雖說卷二的延伸回應題不必非要依據題目提供的資料來作答,但題目資料本身總要能提供一點作答的啟發,否則這資料就變得沒有存在的意義。今年通識科考卷的卷二第一題,題目問及新聞自由問題。先看(a)分題,題目問有什麼因素會影響香港的新聞自由。再看題目資料A,是關於香港新聞工作者自己認為有沒有覺得新聞自由有所倒退的調查,另外也引述了某記者組織對香港新聞自由排名倒退,以及哈佛大學關於新聞自由對社會的正面影響的簡述。

這份資料對於作答(a)分題有什麼幫助呢?沒看出所以然來。首先是香港新聞工作者的調查,稍微學過社會研究統計調查原理的人都知道,受訪者「認為」新聞自由有所倒退,與客觀實際上的有無倒退,完全沒有必然聯繫。前者是主觀感覺,可能是錯覺。後者是客觀衡量,但需要客觀可觀察和可信的衡量標準和衡量工具。這也同樣反映於接下來的資料內容,無國界記者組織把香港新聞自由的排名往後推,但資料沒有任何關於該組織衡量新聞自由的標準是什麼,純粹只是強調它是「著名國際組織」!總不能要求考生僅僅憑藉一個冠有所謂「著名國際組織」名堂,就斷言香港新聞自由一定是下降了,這是訴諸權威的謬誤。至於哈佛大學的研究,那是關於新聞自由帶來的影響,與什麼影響新聞自由有所區別。請注意:前者是新聞自由影響什麼,後者是什麼影響新聞自由,因果分析的方向完全不同。資料A中三條內容都是無關(a)分題所問的影響新聞自由的因素。這就納悶了,考生如果花時間細細閱讀,豈不浪費時間?

再看看資料B,是關於新聞自由是「第四權」的簡述,以及略述立法約束新聞自由的必要性。如果考生據此而作答:社會上有意見認為應該立法約束新聞自由,這是影響新聞自由的因素。那麼這個答案是可以接受,還是不能接受呢?別跟我說什麼「要看考生具體怎麼表述解釋」之類的套話。這裡涉及一個關於何謂新聞自由的界定和信念問題,不容易在考試評卷中加以處理的。

如果考生把新聞自由界定為絕對的自由,那麼引用或者根據資料B來作答分題(a),認為社會上有聲音要求立法約束新聞自由,這本身已經構成影響新聞自由的因素了。評卷者必須決定接不接受這種論證。

如果考生認為新聞自由是應該有所限度的,那麼在作答分題(a)時,就必須同步界定新聞自由的限度應該在哪?在限度之內的新聞自由受到干擾,才算是新聞自由受到影響;在限度之外的自由受到了約束,不能稱為新聞自由受到了干預。不過,如此論述,對於考生來說,着實不易啊。

至於分題(b),問考生多大程度同意新聞自由能提升香港政府的管治效能。題目中規中矩,但關鍵字眼不在新聞自由,而在如何界定「管治效能」。看來,培養學生界定關鍵字眼的能力,可能比培養運用概念、多角度思考等能力來得更為重要。
 
 
(2015年5月12日 大公報 B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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