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回談到本年通識科考試的卷一第1題,這回繼續,順着談第2題—整形外科手術。從題目和題目資料上看,所謂整形外科手術,說得通俗一點,其實就是指整容或者類似的「輕量級」的美容手術。驟眼看來,題目似乎是問及個人成長及人際關係單元關於「個人自尊」。但細心看下去,又似乎重點不在這裡,而在香港單元的「法治」!
先看(b)分題: 「參考所提供的資料及就你所知,香港政府應否立法禁止未滿18歲人士進行『醫療上非必要的』整形手術?論證你的立場。」
為什麼我會認為這一分題重點在「法治」,而不在「自尊」呢?第一,題目重點是在「應否立法禁止」,這已明言指出論證的重點在立法禁止,這當然是「法治」主題的範圍之內。
第二,未滿18歲人士應否(請區別應否立法禁止)接受醫療上非必要的整形手術,這固然是一個涉及青少年審美取向和建立自尊感的課題,但這與題目所問的重點並不完全一致。從倫理道德和青少年身心健康發展的角度來看,未滿18歲人士為了追求外貌符合當下流行的審美潮流標準而進行整形外科手術,而這種手術在醫療上又是非必要的,這當然是不可取和不值得鼓勵的,這是一碼事。但如果因為這個原因,貿然進行政府立法,用立法的手段來加以禁止,那就完全是另一碼事了。
從法治的概念來看,法律不會單純因為青少年的審美取向而進行立法強制禁止。現代法治是以保護人的自由權利為第一考慮,一些純粹涉及道德抉擇、審美取向的爭議,法律或者說立法這種帶有強制性的公權力一般都不會介入,道理很簡單,如果今天因為整形手術美容這種審美取向不為主流價值所接納而立法禁止,那麼別的審美取向例如染髮,豈不是一樣可以加以立法禁止?審美取向這是道德和教育的範疇,就應該留給社會和學校來加以討論和教育,立法禁止是一種強制性的公權力,不會輕易用於道德、審美和教育的範疇之內。
第三,根據題目所問和題目資料所提供的台灣已經立法禁止未滿18歲人士進行整形手術。之所以考慮到採取立法禁止的手段,其實最根本的原因不是因為審美取向,而是因為整形手術本身存在較高的健康甚至生命風險。為了保障未滿18歲人士的健康和生命,所以有必要用立法的手段來加以禁止。這個才是立法禁止這種公權力能夠介入的合理前提!
換句話說,立法禁止的目的,不是指向整容這種審美取向,更不是為了規限審美取向,而是指向整容手術對青少年所帶來的健康和生命風險!如果僅僅為了教育青少年要建立正確的審美觀和自尊感,是不適合用立法禁止這種法律手段的,法律不會規管人們的道德審美觀。但是,如果為了保障青少年的生命與健康免受不必要的整容手術威脅,那麼法律這種手段就可以名正言順地介入了。這兩者之間的分界,恰恰是現代法治精神的一個重要內涵。不妨再作一個假設,如果整形手術進步到幾乎沒有任何健康和生命風險之時,立法禁止這種公權力也應該退出這個範疇。
結合上述三點,筆者認為這條題目的重點應該放在應否立法禁止,或者再提高一個層次:應該放在「應否用法律手段來保護未滿18歲人士免受醫療上非必要的整形手術所帶來的健康及生命風險的威脅」!重點不應是放在「應否有法律手段來規限未滿18歲人士為美容而進行醫療上非必要的整形手術」。如果同學把重點放在了後者,而立場又是支持立法禁止的話,其實沒有多少理據可以用作論證的,以立法來規限審美,這在法治原則上很難站得住腳。
最後順便提一提(a)分題,題目說「愈來愈多香港青年人進行整形外科手術」,真的越來越多嗎?有統計數據支撐嗎?題目資料A僅僅列舉了一些個別個案,這能說明「愈來愈多人進行」嗎?這一點存有很大疑問。
(2015年4月28日 大公報 A3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