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年通識教育科DSE考試報告出版了,卷一第一題目自然又成為社會和傳媒關注的熱點,皆因為該題是問及社會政治參與和法治的。題目的第(b)題,是要求考生指出資料B中所示的兩個出現矛盾的香港社會核心價值。根據報告公布的評卷參考(第27-28頁),建議評改準則認為,兩項矛盾的核心價值分別是言論╱遊行自由和公眾安全╱公眾秩序。前者比較容易理解,就是涉及自由權利,後者雖然一般都能判斷出是涉及法治,因為資料B是用關於遊行示威被檢控的數字,但這裡的「法治」與「公眾秩序」的關係比想像中來得複雜。
有些關於考生表現的評論認為,考生並不能辨析自由和法治的矛盾,法治的目的是維護社會秩序,因此與自由有矛盾。筆者對此不敢苟同。如果法治的目的僅僅在於維護社會秩序或者公眾秩序、公共安全,那麼秦始皇統治之下也是法治社會。今天的秩序再怎麼好,也未必比得上秦始皇統治年代的「信賞必罰、令出必行、禁出必止」。如果法治的終極目的純粹為了維護秩序,那麼當然與自由是格格不入的,當然兩者是充滿水火不容的矛盾。
維護秩序保障自由
但現代法治精神根本不是如此。現代法治之所以強調維護公眾安全和社會秩序,終極目的是為了最大限度維護每個公民的自由權利,包括言論、遊行等自由權利。現在法治以及相關的政治管治體制,基本上是建立在一種名為「社會契約論」的理論基礎上,在香港這類受過英治的地區,又加上普通法的傳統。社會契約論和普通法傳統意味着什麼?就是意味着法治精神不是為維護秩序而維護,而是透過維護秩序來最終達至最大限度地保障個人自由權利。
所謂社會契約論,雖然至少有三個理論淵源,但最為重要的是英國政治哲學家約翰. 洛克(JohnLocke)。根據他在《政府論》等文獻著作中的講法,人類如果生活在完全沒有法律制度的原始社會中,雖然是有極度自由、無拘無束,但同時也是力強者勝,完全是弱肉強食的叢林法則,人有自由,但卻完全沒有生命和財產安全的任何保障。因此,為了更好的享有最大程度的自由,首先反而必須透過建立法律制度來建立社會秩序,從而保護生命和財產安全。在有安全的前提之下,自由才顯得有意義。
所謂社會契約,就是指人們為了保障安全和秩序,願意讓渡一部分自由給政府,從而建立起一個有效的法治和政治體制。這裡看似矛盾,其實箇中邏輯非常清晰,放棄一部分自由的目的就是為了建立秩序保障安全從而享受最大程度的自由。有一句英語法律諺語描述得非常生動:你有揮動拳頭的自由,直到拳頭碰到我鼻子之前(The right to swing your arms in any directionends where my nose begins)。如果揮動拳頭的自由是無限的,那麼這只意味着拳頭可以胡亂打到別人鼻子上。因此,為了既保障別人鼻子的安全,又最大限度保護你揮動拳頭的自由,法律的限制就訂立在「鼻子之前」!
不要以為這只是象牙塔中的理論,在現實法律實踐當中,英國普通法也是秉承這種平衡秩序管制和保護自由的傳統,法律上稱作「合乎比例原則」(A Principleof Proportionality)。法官和法律並不是像「管治狂」一樣為維護秩序而維護,為管治而管治,而是在管治或者維護秩序中謹守維護的目的仍是為了保障自由,甚至包容不同意見表達的自由,正如管制揮動拳頭自由的比例劃界就是定在別人鼻子之前。
因此,如果明白社會契約論,如果了解合乎比例原則,那麼所謂自由與法治,或者自由與維護秩序,這兩者之間並無矛盾,只有比例的平衡。
(2014年11月14日 大公報 A3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