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近隨便翻閱兩本言及法治的通識科教科書,居然都不約而同地用包公斷案來比較西方法治下的司法制度,結論當然是褒揚西方法治之先進,貶斥中國人治之落後。閱罷,啞然失笑!
首先,公案小說乃至影視作品裡面的包公斷案,不等於中國歷史的實況。試想,如果歷史上的包公真的動輒在開封府衙用三大鍘刀處死罪犯,那麼開封府公堂上豈不是血跡斑斑,鬼影幢幢?文學作品對包公「開鍘」當場處決惡人的描寫,讀者看上去當然很痛快很解恨,但請運用通識科常言的「常識」(common sense)判斷,這怎麼可能是實況!用這種虛構的文學情節來代表中國傳統的法律制度和精神,並以此為據來做中西比較,不但失實,而且很不嚴肅。
分層分級覆核審判
其次,中國古代對法律制度和法律理念的注重,絕不亞於同時代的西方。尤其是包青天所處的宋朝,許多法律制度的發展已經達到一個新的高峰,乃至有大臣宣稱:本朝無一事無法條。這是不是與「有法可依」、「有法必依」相脗合?
中國傳統法律制度最成熟的代表作,就是唐朝的《唐律疏議》,而隨後宋朝的《宋刑統》、明朝的《大明律》,直到香港人熟悉的《大清律》( 這是正式名稱),都是在《唐律疏議》的基礎上引申發揮。中國古代這一系列法律制度,在許許多多方面都展現出先進合理的法律邏輯和法理精神,廣受當時鄰近的日本、韓國、越南等國所模仿,並得到後世西方法學專家的高度評價。
例如在宋朝,所有死刑判決都必須先得到皇帝的批准,而非地方官員獨斷獨行,這是最早實施死刑最高審核制度的國家;嚴格的分層分級覆核審判決定,地方上的知縣、知府(開封府尹就是府尹中最高一等)的審判權有嚴格的限制,重罪和死刑必須層層上報至中央的刑部(司法部)、中書省(最高政府機關),然後皇帝在參考各級覆核意見的前提下,作出最後的審判定奪。老包那種即審即判即鍘的《一站式審判服務》,沒有任何歷史的依據。
講一個記載在《宋史.刑法志》內非常著名的案例故事:宋神宗(1048-1085年)年間的阿雲之獄(文言文「獄」指「案件」)。
山東登州有一個女孩子阿雲在母親死後服喪期未滿時,由尊長作主,與一韋姓男子訂婚。但阿雲嫌其長相醜陋,便趁其晚上獨自就寢於田舍之時,帶刀去殺他。因阿雲力氣小,只斷其一指。案發後,官府懷疑是阿雲所為,將她抓起來審問,阿雲全盤招供。登州知府許遵認為,阿雲訂婚之時,服喪期未滿,故與韋某的夫妻關係不能成立,應以普通人處理,並將此案上報朝廷。
案件上報後,審刑院、大理寺卻以違反法律結婚、謀殺親夫的罪名判處阿雲死刑。但許遵上奏認為:在官吏傳訊被告時,如果被告能主動供認犯罪事實,應該按自首論處,減二等處罰。
此案經刑部覆核後,奏請皇帝裁決。最後,宋神宗特頒敕令,免除了阿雲死罪。但是,皇帝這一決定,引發了王安石、司馬光等一大批大臣的爭論:到底阿雲算不算謀殺親夫?到底在審問前就全盤招供算不算按自首而減刑的理據?到底皇帝的免除敕令與現有法律條文有沒有衝突?結果,一個案件翻來覆去地覆核重審,一直折騰到宋哲宗年間才定案,這已經是七十多年後的了!
宋朝法律制度嚴謹
雖然這個案件的爭論背後涉及與王安石變法有關的政爭,但這也可以反映宋朝法律制度的嚴謹,絕對不是文學作品中的包公斷案那麼粗疏。雖然傳統中國的法律不存在「以法限權」的司法覆核,但是值得留意的是:
第一,中國傳統的法律仍以追求公正合理和制度程序嚴謹而著稱,並領先於世界。
第二,當同學們做中西比較時,不要用現今的西方去非議古代的中國。西方並非先天便是自由民主法治,中國傳統也非全然落後愚昧封建。英國發展成今天備受世人讚許的法治精神和普通法制度,也花了千年之久。
當上述宋神宗年間為阿雲案件爭論不休之時,英國才剛剛發生對歷史發展(包括英式普通法發展)有決定性影響的1066年諾曼威廉征服。
美國法學Morris教授和漢學家Bodde教授曾言:與其他任何國家的法官一樣,中國(指古代中國)的司法官員也非常注重依法判案,甚至有過之而無不及。
(2014年3月25日 大公報 B2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