鄧飛 Lawrenc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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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法》教育的基礎知識和爭議議題教學

隨着課程發展議會通過《中學教育課程指引》,在初中實施三年十五個小時的《基本法》教育,可以說是勢在必行。在基礎教育階段實施《基本法》教育,這是理所當然而毫無異議的好事,正如即使在殖民地時代,在初中階段也是有專門介紹香港公共事務的經濟及公共事務科。初中階段恰好是進行有關特區公民教育的適合學習階段——比小學階段有更高的知識基礎和能力,又沒有高中學習階段的應試壓力。為了更好地落實《基本法》教育,能更為有效地普及《基本法》和憲法知識,至少有一個問題需要在教學實踐中不斷摸索——基礎知識培養和爭議性議題教學之間的關係。

加入法學基礎知識概念

任何學科包括法律在內,總得有相當的基礎知識和概念。在掌握一定基礎知識概念之後,才能進行有效的議題探究和討論,這一點人們恐怕沒有甚麼異議。《基本法》本身是一國兩制的小憲法,它的基礎知識起碼包含了法律學中若干基礎概念,例如一國兩制下的兩制法律,起碼先要了解大陸法和普通法這兩種法律制度有甚麼區別吧,搞不好會望文生義,把大陸法的「大陸」,誤以為是特指中國大陸;普通法的「普通」,會理解為普通的法律法例。這些都是筆者在通識教育科課堂或教材中碰見過的真實情況。如果對這兩種法律制度沒有最起碼的認識,就根本無法理解成文法條、案例的法律解釋以及法律解釋機制有甚麼異同之處。

熱門爭議議題無可避免

又如,回歸以來爭訟漸多的所謂司法覆核(Judicial Review),為甚麼有這麼大的威力,足以讓政府行政部門的政策和行動被中止呢?在教授《基本法》時,總不能繞開這些不講吧?有些JR訴訟是與《基本法》有關的,但有些又是沒關的。這又涉及到《基本法》作為小憲法與刑事法、民事法等其他位階的法律之間關係的問題了。不理解這些基礎概念,進行爭議性議題教學就寸步難行,甚至出現張冠李戴、混淆不清的教學混亂。所以筆者第一個小結論是,應該在《基本法》教育中加入協助學生更為準確地認識《基本法》的法學基礎知識與概念,大抵有基方築室,未聞無址忽成岑,即使是進行爭議性議題教學,也應該在相當的基礎前提下來進行。

那麼如果說乾脆不作爭議性議題教學了,法律就是法律,直接講授不就得了嗎?這種觀點其實有點外行,倒不是說一般教育方面的外行,而是指法律教育上的外行。教改之後,議題探究教學成為中學教育的一個主流教學法,對於在基礎教育階段過多強調議題探究教學,筆者從來都是有一定的保留意見。但是,如果進行《基本法》教育的話,爭議性議題教學就是難以避免的了,因為法律的功能之一就是為了處理爭議,立法機關制定法律,就是為將來可能出現的爭議設定權威性的處理原則,法庭訴訟就是據此而處理爭議。

簡訊改寫《基本法》教材

不提爭議,這樣的法律教育就有種搔不着癢處的感覺;不提爭議,學生就會發現課堂之內教的《基本法》內容與課堂之外曾經發生和正在發生的《基本法》爭議兩不相干!誠然,《基本法》當中可能大部分條文本身都沒有甚麼爭拗餘地,但恰恰是引起各方爭論,甚至屢屢對簿公堂,甚至要求全國人大常委會釋法的那些條文,才是學生在媒體廣泛報道的影響下最為留意上心的內容,老師在課堂之內,如何能夠避而不談!

二○一五年教育局制定的《基本法》教材當中,筆者最為欣賞的就是附上了由律政司製作出版的《基本法簡訊》,裏面包括了若干《基本法》案例摘要,嘗試把涉及《基本法》的司法案例,用非法律專業出身人士看得懂的語言概述出來,這不就是處理爭議性議題的絕好示範教材嗎?如果能把這些簡訊材料進一步改寫成適合中學生能夠理解的語言來表述,那麼《基本法》教育將更加做到深耕易作,教其所應教之處。

(星島日報  2017年2月7日  F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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