八月二日,教育部發佈《義務教育學校管理標準(試行)》(下簡稱《標準》) ,作為進一步規範中小學學校管理行為的一個重要的體系化的依據。整個《標準》文件包含六個方面的學校管理職能、22項管理任務、以及細分為92條具體的管理要求,從德智體教育乃至學校與社區、家長關係等所有學校教育教學管理的方方面面,全部用明文加以規範界定。機緣巧合,筆者適逢其會,算是摻合其中,借此欄目分享一下個人的感受。
對於香港教育界的學校行政人員來說,這類文件絕不陌生。香港教育局對受資助學校的管理,一直有諸如《學校行政手冊》之類的各種學校管理指引,不僅供學校管理層循章依據地管理學校,規範教育教學行為,也是教育局巡視監督學校教學和運作的重要依據之一。把內地和香港的學校管理標準兩廂比較,除了某些政治意識形態條文略有不同之外,其實絕大多數條文內涵並無原則性的差異,這說明中港兩地的教育理念漸趨一致,或者說,兩地的教育理念都朝著世界教育思想的潮流走向趨同。對當下熱門的教育理念內涵作批判性思考,筆者另文闡述。筆者在本文的關注焦點,卻在頒佈《標準》這種政策行為,其所折射出來的在教育領域內的公共管治問題。
如果說香港學校行政人員是苦於管理文牘主義的話,那麼內地學校行政管理人員就要開始面對管理規範化的挑戰。香港是一個高度成熟的行政型社會,學校的教學、人事、財務等每一個管理領域的細節,教育局等政府部門都會有案牘如山的規章、指引,雖然事事有章可循,但也讓學校管理層案牘勞形。這一點教訓,固然是內地在落實《標準》時可引以為鑒的,但更重要的是,如何把《標準》落到實處。
內地公佈《義務教育學校管理92條》,固然為中小學學校管理提供了一套類似商界ISO管理體系的行業標準,讓前線教育行政人員行止進退,皆有所據。但與此同時,公諸天下也等於春秋鄭國子產鑄《刑書》,將能否監管執行到底的管治信譽給壓上注了。子產公佈《刑書》,自然有鄧析之類古代維權狀師教導民眾,據之以檢視質疑官方相關的公務行為。香港已有案例,2009年某智障學童家長據反歧視條例(有關教育的條款內化於《學校行政手冊》中),對學校拒絕其孩子升讀高中的決定向法庭申請司法覆核(案件編號:HCAL 73/2009),雖然最後家長敗訴,但教育當局與學校亦疲於應付,幾近大亂陣腳。古時子產應付不了鄧析,怒而戮之,今天可就不能如此行事了。公佈準則,就必須能有把準則執行到底,讓廣大家長學生覺得公正的執行力,這才是高質量的公共管治。
從來制定制度文本不難,執行到底才是最難。香港基本沒有區域差異,港九新界的學校學生,即使有所差異,但這種差異也無須在學校管理制度設計上有所體現和照顧之。但內地不同,東西兩面,城鄉之間,經濟社會發展水平千差萬別。既要對一些具普遍適用性的教育價值觀念作全國範圍的落實(例如《標準》中關於「維護學生平等入學權利」方面的管理任務),更要因應各個地區的實際情況,制定相應的落實細節。如何在保障普適教育價值和適應地區發展水平及特色之間平衡取捨,是對內地教育主管部門管治水平的一個重要考驗。
《四庫全書總目提要》曾經用「一准乎禮」來形容唐朝律法制度,意指唐朝律法制度完全符合儒家禮教的準則。同理,這次教育部頒佈《標準》,說到底,就是將保障教育公平、提升教育質量等社會已經普遍接受的教育價值觀,透過明文規範學校管理來把這些管理落到實處。以正確價值觀念指導制度設計,這一步已經初步做到。下一步,要看如何把制度執行到底。
(教聯報第60期)